
《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地政府可选取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集中、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街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发展特色餐饮和民宿客栈等业态,打造华侨文化旅游主题景区,促进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挖掘、阐释、宣传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和时代精神,推动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与利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华侨博物馆、侨史馆、侨文化馆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华侨历史名人故(旧)居、华侨博物馆、侨史馆、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资源,通过组织公开课、专家讲座、主题展览等形式宣传展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打造互动式、沉浸式展陈场景,提升展示与传播水平。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记忆遗产侨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鼓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侨批档案或者设立专门的侨批展示馆。鼓励、支持学校开展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关的研学活动。(李金枝)